【行政许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发布时间:2015/12/28 11:15:57
来源:区编办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办理 | 责任事项 | 承办科室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收费情况 |
1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款:“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审批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公共机构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标准,统筹兼顾节能投资和效益,对建设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项目,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行政事项服务股 | 5日 | 5日 | 不 收 费 |
审查 | 2.审查责任:按照《河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豫发改环资〔2011〕1484号)要求有关规定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报主管领导审定。 | 10日 | |||||||
决定 | 3.决定责任:审核同意的,依法作出决定;审核不同意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10日 | |||||||
事后 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对项目申报单位执行节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实现行政审批和市场监管的信息共享。 | 项目建设办公室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受理地点:解放西路中站段5号中站区行政服务中心 | 服务电话:0391-2959201 | ||||||||
投诉机构:纪检组 | 投诉电话:0391-2952686 |
作者:区编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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