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逾期未缴纳价格违法罚款或违法所得,加处罚款或滞纳金
发布时间:2015/12/28 11:18:32 来源:区编办

职权类别:行政强制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
科室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1 逾期未缴纳价格违法罚款或违法所得,加处罚款或滞纳金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修正)第二十一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2‰加处罚款。”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1997年9月28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八条:“对逾期不执行处罚决定的单位和个人,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到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3‰加收滞纳金;(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告知 1.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区物价检查所    
决定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以事实为依据,作出责令退还多收价款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决定。    
执行 3.执行责任: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履行催告程序。催告书送达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执行情况,加强日常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受理地点:解放西路中站区人民政府3楼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服务电话:0391-2959201
投诉机构: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1-2959205
作者:区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