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职权】医用耗材价格备案
发布时间:2015/12/28 11:19:34
来源:区编办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承办 科室 |
法定 时限 |
承诺 时限 |
收费 情况 |
1 | 医用耗材价格备案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 《关于规范和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1〕2377号)三:“严格医用材料价格管理。凡《河南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说明或“除外内容”中未明确规定的医用材料,均不得向患者收取费用。严禁医疗机构将已包含在项目价格中的医用材料另外计费或套用“除外内容”医用材料名称等擅自扩大范围收取医用材料费用的行为。明确可以收费的医用材料,医疗机构应参加省、市统一组织的医疗机构医用材料集中招标采购,按进价顺加5%作价,并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行政事项服务股 | 5日 | 5日 | 不 收 费 |
审查 | 2.审查责任:按照省发改委、卫生厅《关于规范和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1〕2377号)有关规定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报主管领导审定。 | 20日 | |||||||
决定 | 3.决定责任:审核同意的,依法作出决定;审核不同意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10日 | |||||||
事后 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办结价格事项日常监督,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 区物价检查所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受理地点:解放西路中站区人民政府3楼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服务电话:0391-2959201 | ||||||||
投诉机构:纪检组 | 投诉电话:0391-2959205 |
作者:区编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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