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职权】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备案
发布时间:2015/12/28 11:20:09 来源:区编办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序号 项目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
科室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收费
情况
2 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备案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二、转变政府管理职能,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二)规范政府核准制。要严格限定实行政府核准制的范围,并根据变化的情况适时调整。《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增减《目录》规定的范围。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政府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核准。对于外商投资项目,政府还要从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政府有关部门要制定严格规范的核准制度,明确核准的范围、内容、申报程序和办理时限,并向社会公布,提高办事效率,增强透明度。……”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2656号)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3〕21号)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4年第12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通知》(豫政〔2004〕59号)
    《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2014年修订)的通知》(豫发改投资〔2014〕1339号)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行政事项服务股 5日 5日

审查 2.审查责任: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征求公众意见、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论证、专家评议等;提出初审意见。 10日
决定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送达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10日
事后
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项目申报单位执行项目情况和外商投资项目备案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项目建设办公室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受理地点:解放西路中站段5号中站区行政服务中心 服务电话:0391-2959201
投诉机构: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1-2952686
作者:区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