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职权】行政执法监督证审核
发布时间:2015/12/26 21:43:17
来源:区编办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 ||||||||
序 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承办 科室 |
法定 时限 |
承诺 时限 | 收费 情况 |
2 | 行政执法监督证审核 | 《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令2011年136号修正)第十三条第三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法负有监督责任的人员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对违法行政行为有权依法制止。”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区政府法制办 | 不 收 费 | ||
审查 | 2.审查责任:对申请单位是否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申请办证人员是否属于正式在编人员、申请办证人员是否符合《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列》规定的办理执法监督证人员范围等方面予以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 |||||||
报批 |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同意报批的,填写执法监督证申请函,报市政府法制办批准;不同意报批的,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待市政府法制办批复后,及时将省政府颁发的《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送达申请人;信息公开。 | |||||||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持证人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出示执法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按照行政执法程序违法进行处理;发现违法实施行政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要注销或收回执法证。凡被注销或收回执法证的人员,其他行政执法证件确认的执法资格同时取消,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受理地点:解放西路中站区人民政府2楼区政府法制办公室 | 服务电话:0391-2946522 | |||||||
投诉机构:纪检组 | 投诉电话:0391-2947801 |
作者:区编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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