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许可
发布时间:2015/12/28 11:02:46
来源:区编办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承办 科室 |
法定 时限 |
承诺 时限 |
收费 情况 |
1.2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变更许可 |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许可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第十三条第一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行政事项服务股 | 5日 | 30日 | 不 收 费 |
审查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按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八、九、十、十一条规定进行审查;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并组织工作人员现场勘查;提出勘查意见。 | 35日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准予许可的,发放《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制发不同意的批复,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将同意或不同意的批复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10日 | 5日 | ||||||
事后 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 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受理地点:解放西路中站段5号中站区行政服务中心 | 服务电话:0391-2952686 | ||||||||
投诉机构:纪检组 | 投诉电话:0391-3665591 |
作者:区编办 |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