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营业性文艺团体设立
发布时间:2015/12/28 11:03:10 来源:区编办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序号 项目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
科室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收费
情况
2.1 营业性文艺团体设立及演出活动许可 (1)营业性文艺团体设立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七条:“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行政事项服务股 5日 15日

审查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7号)第七条规定进行审查;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 20日
决定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准予许可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制发不同意的批复,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送达 4.送达责任:将同意或不同意的批复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10日
事后
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文艺表演团体单位演出情况的监督检查。 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受理地点:解放西路中站段5号中站区行政服务中心          服务电话:0391-2952686
投诉机构: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1-3665591
作者:区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