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出版物零售、出租、经营许可
发布时间:2015/12/28 11:04:16 来源:区编办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序号 项目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
科室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收费
情况
4 出版物零售、出租、经营许可     《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申请设立出版物零售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须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县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行政事项服务股 5日 15日

审查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按照《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十一条规定进行审查;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提出初审意见。 20日
决定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准予许可的,发放《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制发不同意的批复,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送达 4.送达责任:将同意或不同意的批复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10日
事后
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对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 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受理地点:解放西路中站段5号中站区行政服务中心          服务电话:0391-2952686
投诉机构: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1-3665591
作者:区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