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印刷经营许可(复印、打字)
发布时间:2015/12/28 11:04:40 来源:区编办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序号 项目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
科室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收费
情况
5 印刷经营许可(复印、打字)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九条:“设立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其中,设立专门从事名片印刷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经审核批准的,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行政事项服务股 5日 40日

审查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15号《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进行审查;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工作人员现场核查;提出初审意见。 60日
决定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准予许可的,发放《印刷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制发不同意的批复,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送达 4.送达责任:将同意或不同意的批复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10日
事后
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对印刷业的监督管理。 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受理地点:解放西路中站段5号中站区行政服务中心          服务电话:0391-2952686
投诉机构: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1-3665591
作者:区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