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抽样取证和证据登记保存
发布时间:2015/12/28 11:06:24 来源:区编办

职权类别:行政强制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
科室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2 抽样取证和证据登记保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文化部令2011年第36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依法批准后,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等措施。”
    《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国家版权局2003年3号令)第十六条:“……办案人员取证时可以采取下列手段收集、调取有关证据:……(二)对涉嫌侵权制品进行抽样取证;(三)对涉嫌侵权制品、安装存储涉嫌侵权制品的设备、涉嫌侵权的网站网页、涉嫌侵权的网站服务器和主要用于违法行为的材料、工具、设备等依法先行登记保存。”
    《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新闻出版署令1997年第12号)第二十三条:“进行调查取证可以采取以下手段:……(三)对违法出版物或者其他违法物品抽样取证;(四)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决定 1.决定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立即解除。 区文体局    
执行 2.执行责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制作并当场交付抽样取证、证据登记保存决定书和清单。    
处理 3.处理责任: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后,及时查清事实,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依法销毁的,予以销毁;依法解除证据登记保存的,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给予补偿;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的,依法移送。 7日 5日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根据职权事项的具体内容填写开展后续监管的具体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受理地点:解放西路中站区人民政府6楼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                                服务电话:0391-3665591
投诉机构: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1-8765016
作者:区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