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加处罚款
发布时间:2015/12/28 11:06:45
来源:区编办
职权类别:行政强制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承办 科室 |
法定 时限 |
承诺 时限 |
3 | 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加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催告 | 1.催告责任:对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依法送达催告书。 | 区文体局 | ||
决定 |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以事实为依据,作出催缴罚款决定;依法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或公告;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 ||||||
执行 | 3.执行责任:依法实施强制执行(具体);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书面通知金融机构划拨存款、汇款;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可以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恢复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 30日 | 20日 | ||||
事后监管 |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执行情况,加强日常监管。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受理地点:解放西路中站区人民政府6楼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 | 服务电话:0391-3665591 | ||||||
投诉机构:纪检组 | 投诉电话:0391-8765016 |
作者:区编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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