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职权】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核发
发布时间:2015/12/28 11:07:51
来源:区编办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承办 科室 |
法定 时限 |
承诺 时限 |
收费 情况 |
1 | 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核发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令2001年第15号)第五条:“经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六)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必须取得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第六条:“经营其他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五)有适应业务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第七条:“经营专项排版、制版、装订业务的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六)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必须取得地市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行政事项服务股 | 5日 | 10日 | 不收费 |
审查 | 2.审查责任:组织培训、考核,提出审查意见。 | 20日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考核合格的,颁发《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考核不合格的,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10日 | ||||||
事后 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的日常监管。 | 区文体局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受理地点:解放西路中站段5号中站区行政服务中心 | 服务电话:0391-2952686 | |||||||
投诉机构:纪检组 | 投诉电话:0391-3665591 |
作者:区编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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