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职权】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
发布时间:2015/12/28 11:08:54 来源:区编办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
科室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收费
情况
2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2009年第47号)第九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证照之日起20日内,持上述证照和有关消防、卫生批准文件,向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备案证明。……”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行政事项服务股 20日 10日 不收费
审查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对申请备案的材料进行审核。
决定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准予备案的,颁发《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不予备案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送达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将备案证明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事后
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营业性演出场所的监督管理。 区文体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受理地点:解放西路中站段5号中站区行政服务中心    服务电话:0391-2952686
投诉机构: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1-3665591
作者:区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