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职权】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
发布时间:2015/12/28 11:08:54
来源:区编办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承办 科室 |
法定 时限 |
承诺 时限 |
收费 情况 |
2 |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2009年第47号)第九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证照之日起20日内,持上述证照和有关消防、卫生批准文件,向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备案证明。……”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行政事项服务股 | 20日 | 10日 | 不收费 |
审查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对申请备案的材料进行审核。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准予备案的,颁发《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不予备案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将备案证明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
事后 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营业性演出场所的监督管理。 | 区文体局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受理地点:解放西路中站段5号中站区行政服务中心 | 服务电话:0391-2952686 | |||||||
投诉机构:纪检组 | 投诉电话:0391-3665591 |
作者:区编办 |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