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职权】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
发布时间:2015/12/28 11:09:20 来源:区编办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
科室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收费
情况
3 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2009年第47号)第九条第二款:“个体演员可以持个人身份证明和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个体演出经纪人可以持个人身份证明和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明,向户籍所在地或者常驻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申请备案,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备案证明。”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行政事项服务股 20日 10日 不收费
审查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对申请备案的材料进行审核。
决定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准予备案的,颁发《个体演员备案证明》、《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证明》;不予备案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送达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将备案证明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事后
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 区文体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受理地点:解放西路中站段5号中站区行政服务中心    服务电话:0391-2952686
投诉机构: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1-3665591
作者:区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