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职权】印刷经营许可审核
发布时间:2015/12/28 11:09:39
来源:区编办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承办 科室 |
法定 时限 |
承诺 时限 |
收费 情况 |
4 | 印刷经营许可审核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九条:“设立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其中,设立专门从事名片印刷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经审核批准的,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印刷经营许可证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持印刷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个人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一条:“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手续。印刷业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应当向原办理登记的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并报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2001年第15号)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印刷业经营者,包括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单位或者个人,以及专项排版、制版、装订企业或者单位和复印、打印经营单位或者个人。”第三条:“印刷业经营者资格的审批,除应符合本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印刷业总量、结构、布局规划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行政事项服务股 | 5日 | 10日 | 不收费 |
审查 | 2.审查责任: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八条、《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对申请单位及个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 |||||||
报送 | 3.决定责任:经审核同意后,将申请材料报送市文广新局或省新闻出版管理局审批。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将上级部门颁发的《印刷经营许可证》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10日 | ||||||
事后 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的日常监管。 | 区文体局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受理地点:解放西路中站段5号中站区行政服务中心 | 服务电话:0391-2952686 | |||||||
投诉机构:纪检组 | 投诉电话:0391-3665591 |
作者:区编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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