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职权】电力保护区内施工作业审批
发布时间:2015/12/28 10:41:30 来源:区编办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
科室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收费
情况
2 电力保护区内施工作业审批     《关于实施电力保护区内施工作业许可审批的通知》(焦工信〔2010〕19号)“按属地管理原则,以县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受理为主,涉及110千伏及以上电力设施的报市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35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的由县、区电力保护领导小组受理。”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行政事项服务股 5日 5日

现场勘查 2.审查责任:到现场进行勘验,对现场情况作出具体分析,出具意见。  
审核 3.决定责任:对审核合格的下达准予书;不合格的,退还申请资料。  
送达 4.送到责任:同意作业的项目,由区工信局向项目单位出具《电力保护区内施工作业审批》,不同意的项目,向项目单位出具不予备案决定书。 10日
事后监督 5.事后监管职责:接受市工信局的监督,及时处理市工信局反馈的信息;未按照要求进行项目建设的,应严格要求进行整改后,方可继续作业,否则有权撤销施工作业许可,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受理地点:解放西路中站段5号中站区行政服务中心 服务电话:0391-2952686
投诉机构: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1-2946988
作者:区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