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发生辐射事故或有证据证明辐射事故可能发生时责令停止作业、控制事故现场
发布时间:2015/12/28 10:18:52
来源:区编办
职权类别:行政强制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承办 科室 |
法定 时限 |
承诺 时限 |
4 | 发生辐射事故或有证据证明辐射事故可能发生时责令停止作业、控制事故现场 |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第四十三条:“在发生辐射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辐射事故可能发生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采取以下临时措施:(一)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辐射事故的作业;(二)组织控制事故现场。……” | 决定 | 1.决定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需当场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立即解除。 | 污染防治和总量控制股 | ||
执行 | 2.执行责任:按照辐射事故的等级,启动相应应急处置方案,迅速控制事态和现场,组织协调现场的人力、物力维护现场秩序、疏散人员、疏导交通,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或戒严;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 ||||||
处理 | 3.处理责任:开展现场勘查和污染源调查,采取一切安全有效的措施,快速封堵或转移污染源;组织专家组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对现场污染状况开展应急监测,初步确定污染状况,划定受污染区域、疏散范围,并对污染现场实施跟踪监测;对现场污染物进行消洗或清除工作,消除污染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后续影响;事故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的,解除强制措施。 | 30日 | 30日 | ||||
事后监管 | 4.事后监管责任: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确保企业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故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受理地点:解放西路中站段25号中站区环保局 | 服务电话:0391-2957160 | ||||||
投诉机构:纪检组 | 投诉电话:0391-2957166 |
作者:区编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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