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征收】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
发布时间:2015/12/28 10:19:13
来源:区编办
职权类别:行政征收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征收 标准 | 实施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承办 科室 |
法定 时限 |
承诺 时限 |
1 | 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 | COD:1685元/吨.年 SO2:2520元/吨.年 |
《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2013年9月26日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十一条:“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生态补偿制度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预算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河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豫政 〔2014〕62号)第三条:“县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排污权核准确认、排污权回购和支出、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以及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管理工作。排污权交易委托公共交易机构实施,并建立排污权交易平台。”第十条“排污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必须通过排污权有偿使用或交易获得。现有排污单位逐步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第十一条:“排污权有偿使用实行分级管理。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的火力发电和热电联产排污单位,其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向省环境保护部门缴纳。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其中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由市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的火力发电和热电联产项目除外),其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向市级环境保护部门缴纳;其他项目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向县(市)环境保护部门缴纳。现有排污单位,其中按照排污许可分级管理有关规定,由省及市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颁发排污许可证的单位(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的火力发电和热电联产排污单位除外),其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向市级环境保护部门缴纳;其他排污单位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向县(市)环境保护部门缴纳。”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标准、公示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行政事项服务股 | 5日 | 8日 |
审核 | 2.审核责任:审核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申报表及相关材料;组织人员实地核查、检查,询问有关的问题和情况;审查免缴、减缴的理由、期限和减缴幅度及金额等。必要时,举行听证、论证、评估。 | |||||||
决定 | 3.决定责任:做出决定,开具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缴款书;按时办结;信息公开。 | |||||||
征收 | 4.征收责任:收费人员必须按照规定标准,明确收费金额,开具有效的收费票据,按照规定数额征收相关费用。 | |||||||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年度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存在问题的企业及时稽查,加强对缴费单位履行缴费义务的日常监管。 | 污染防治和总量控制股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受理地点:解放西路中站段25号中站区环保局 | 服务电话:0391-2957160 | |||||||
投诉机构:纪检组 | 投诉电话:0391-2957166 |
作者:区编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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