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征收】排污费征收
发布时间:2015/12/28 10:20:01
来源:区编办
职权类别:行政征收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征收 标准 | 实施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承办 科室 |
法定 时限 |
承诺 时限 |
2 | 排污费征收 | 污水每当量1.4元、废气每当量1.2元、噪声依据超标声级、危险固体废物以填埋方式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每次每吨1000元。 |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69号)第二条第一款:“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排污费。”第十三条:“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排污费征收标准和排污者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数量,确定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并予以公告。”第十四条:“排污费数额确定后,由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向排污者送达排污费缴纳通知单。”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计委财政部环保总局经贸委第31号令)第二条:“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排污费。”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市管企事业单位排污费种类、数量,以及征收金额计算方式、征收方式、需提交的材料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区环境监察大队 | 5日 | 7日 |
审核 | 2.审核责任:审核排污申报相关材料,依据实际生产情况、自动在线监控数据、监督性监测数据核定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根据需要组织人员实地核查、检查,询问有关的问题和情况;提出初审意见。 | 20日 | ||||||
决定 | 3.决定责任:根据核定的污染物种类和数量,研究确定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并予以公告;开具《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按规定送达申请人;按时办结;法定告知;信息公开。 | |||||||
征收 | 4.征收责任:按照《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确定的金额,开具有效的收费票据,通过法定途径征收排污费。 | 10日 | ||||||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对市管企事业单位缴纳排污费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足额缴纳排污费的,责令其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加收2‰的滞纳金;对不按规定缴纳排污费和滞纳金的,依法予以处理处罚,确保辖区企事业单位依法足额全面缴纳排污费。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受理地点:解放西路中站段25号中站区环保局 | 服务电话:0391-2957167 | |||||||
投诉机构:纪检组 | 投诉电话:0391-2957166 |
作者:区编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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