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奖励】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先进单位及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发布时间:2015/12/28 11:49:41 来源:区编办

职权类别:行政奖励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单位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1 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先进单位及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1年第9号修改)第二十二条:“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在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受理 1.受理责任:受理申报单位和个人的推荐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区环境卫生管理处   7日
审查 2.审核责任:审核材料是否符合奖励的条件和标准;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准予转报的,将相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市局;不准予转报的,书面说明理由。  
表彰 4.表彰责任:召开表彰会议予以表彰或将表彰文件送达申请单位或个人,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3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受理地点:解放西路中站段25号中站区环境卫生管理处 服务电话:0391-2957110
投诉机构:纪工委 投诉电话:0391-2957115
作者:区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