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奖励】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先进单位及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发布时间:2015/12/28 11:49:41
来源:区编办
职权类别:行政奖励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单位 |
法定 时限 |
承诺 时限 |
1 | 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先进单位及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1年第9号修改)第二十二条:“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在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 受理 | 1.受理责任:受理申报单位和个人的推荐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 区环境卫生管理处 | 7日 | |
审查 | 2.审核责任:审核材料是否符合奖励的条件和标准;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准予转报的,将相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市局;不准予转报的,书面说明理由。 | ||||||
表彰 | 4.表彰责任:召开表彰会议予以表彰或将表彰文件送达申请单位或个人,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 3日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受理地点:解放西路中站段25号中站区环境卫生管理处 | 服务电话:0391-2957110 | ||||||
投诉机构:纪工委 | 投诉电话:0391-2957115 |
作者:区编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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