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
发布时间:2015/12/28 11:50:09
来源:区编办
职权类别:行政征收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征收标准 | 实施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承办 科室 |
法定 时限 |
承诺 时限 |
1 |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 | 1.机关、事业单位、驻焦部队、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组织按在册人数(不含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2元收取,由单位负担(义务教育阶段的在校学生暂不收取,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在校学生减半收取)。 2.机动车辆按辆定额收取。4吨(含4吨)以下货车按每辆每月5元收取,4吨以上货车每辆每月10 元,公交车、客车等16 座位以下每辆每月10 元,16 座位以上每辆每月15 元;出租车每辆每月5元;单位和个人的小型汽车每辆每月2元。机动车报停期间,可凭报停手续免征垃圾处理费。 3.工业企业以及上述未涉及的单位按从业人数(不含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2元收取,由单位负担。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7年第157号)第四条:“ 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严禁挪作他用。” 《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2年第148号修订)第二十一条:“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价格、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省辖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实行经营性服务的,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由省辖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报省价格、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焦作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焦政办〔2007〕51号)第三条 :“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
受理 | 1.受理责任:告知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金额计算方式、征收方式。 | 区环境卫生管理处 | ||
审核 | 2.审核责任:组织人员对缴费企业在册人数、缴费金额进行核查。 | |||||||
决定 | 3.决定责任:做出决定,开具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缴费票据。 | |||||||
征收 | 4.征收责任:收费人员必须按照规定标准,明确收费金额,开具有效的收费票据,按照规定数额征收相关费用。 | |||||||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年度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存在问题的企业及时稽查,加强对缴费单位履行缴费义务的日常监管;对欠缴企业实施催缴并按规定加征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依法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的罚款;对于既不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按照规定时限及时申请当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受理地点:解放西路中站段25号中站区环境卫生管理处 | 服务电话:0391-2957110 | |||||||
投诉机构:纪工委 | 投诉电话:0391-2957115 |
作者:区编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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