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检查】城市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监督检查
发布时间:2015/12/28 11:50:37
来源:区编办
职权类别:行政检查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承办 科室 |
法定 时限 |
承诺 时限 |
1 | 城市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监督检查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588号修改)第二十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施监督管理。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 | 制定方案 | 1.决定责任:科学制定检查计划,对检查目的、检查安排、检查方式、检查要求进行部署;根据工作需要或实际情况,采取抽查、突查、专项检查、交叉检查、年度检查等检查方式。 | 区环境卫生管理处 | ||
现场检查 | 2.检查责任:组成检查组,到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听取被检查单位汇报工作,对档案和文字资料进行查询,深入现场检查、核实,收集整理证据材料。 | ||||||
决定 | 3.决定责任: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形成检查意见和整改建议,填写检查意见反馈表;报单位负责人批准,作出处理决定;召开检查情况反馈会,通报检查情况。 | ||||||
督促整改 | 4.督促责任:督促有关单位对所查处问题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报告,逾期不整改的进行通报;同时将检查情况报区政府。 | ||||||
持续监管 | 5.监管责任:接到整改报告后,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整改事项列入日常检查内容,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受理地点:解放西路中站段25号中站区环境卫生管理处 | 服务电话:0391-2957110 | ||||||
投诉机构:纪工委 | 投诉电话:0391-2957115 |
作者:区编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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