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职权】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竣工验收档案
发布时间:2015/12/28 11:51:27
来源:区编办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承办 科室 |
法定 时限 |
承诺 时限 |
收费 情况 |
1 |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竣工验收档案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7年第157号)第十二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依法向当地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区环境卫生管理处 | 20日 | 不 收 费 | |
审查 | 2.审查责任:审核材料(包括环境卫生设施设计方案审批表或环境卫生设施竣工验收审批表、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工程移交维护管理文件、中标文书或建设合同、竣工图及质量验收合格报告、环卫设施主要部位照片、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件等);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组织现场踏勘;提出初审意见。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符合验收条件的,出具验收报告;不符合验收条件的,出具整改通知书。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
事后 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要求应履行的责任。 | ||||||||
受理地点:解放西路中站段25号中站区环境卫生管理处 | 服务电话:0391-2957110 | |||||||
投诉机构:纪工委 | 投诉电话:0391-2957115 |
作者:区编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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