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检查】公共机构节能监督检查
发布时间:2015/12/28 11:21:41 来源:区编办

职权类别:行政检查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
科室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收费
情况
1 公共机构节能监督检查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1号)第三十五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一)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的制定、落实情况;(二)能源消费计量、监测和统计情况;(四)节能管理规章制度建立情况;(五)能源管理岗位设置以及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七)开展能源审计情况;……” 制定方案 1.决定责任:科学制定检查计划,对检查目的、检查安排、检查方式、检查要求进行部署;根据工作需要或实际情况,采取抽查、专项检查、年度检查等检查方式。 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现场检查 2.检查责任:组成检查组,到被检查单位查阅档案并深入一线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形成检查意见和整改建议,并填写检查意见反馈表。    
督促整改 3.督促责任:督促有关单位对节能工作管理落实情况进行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报告,逾期不整改的进行通报。    
持续监管 4.监管责任:接到整改报告后,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整改事项列入日常检查内容。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受理地点:解放西路中站区人民政府西办公楼2楼 服务电话:0391-2946501        
投诉机构:纪工委 投诉电话:0391-2946501        
作者:区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