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职权】公共机构能源消费统计
发布时间:2015/12/28 11:22:37 来源:区编办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
科室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收费
情况
1 公共机构能源消费统计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1号)第十五条:“公共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公共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报送上一年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 受理 1.受理责任:受理公共机构报送的上一年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对其材料齐全性、内容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所补材料。 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汇总 2.汇总责任:对公共机构提交的上一年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进行汇总。    
上报 3.上报责任:向上级单位上报本区公共机构上年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防止对原始数据弄虚作假,加强日常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受理地点:解放西路中站区人民政府西办公楼2楼 服务电话:0391-2946501        
投诉机构:纪工委 投诉电话:0391-2946501        
作者:区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