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职权】区直机关办公用房调剂审核
发布时间:2015/12/28 11:23:18
来源:区编办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承办 科室 |
法定 时限 |
承诺 时限 |
收费 情况 |
2 | 区直机关办公用房调剂审核 |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四十条:“建立健全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对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调配、统一权属登记。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本单位‘三定’方案,从严核定、使用办公用房。超标部分应当移交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用于统一调剂。……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不能满足需要的,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整合办公用房资源调剂解决;无法调剂、确需租用解决的,应当严格履行报批手续,不得以变相补偿方式租用由企业等单位提供的办公用房。”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四、严格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因机构增设、职能调整确需增加办公用房的,应在本部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中解决;本部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不能满足需要的,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整合办公用房资源调剂解决;无法调剂、确需租用办公用房的,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河南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豫发〔2014〕11号)第四十条:“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不能满足需要的,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整合办公用房资源调剂解决;无法调剂、确需租用解决的,由用房单位提出申请,经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核,并按隶属关系由同级党委、政府审批后,财政部门安排经费预算。” |
受理 | 1.受理责任:受理调剂办公用房申请材料,对其材料齐全性、内容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所补材料。 | 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 不 收 费 | ||
审查 | 2.审查责任:对调剂办公用房理由、必要性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人员到申请单位实地调查,提出初审意见。 | |||||||
决定 | 3.决定责任:根据申请单位工作需要和办公用房实际情况,提出审核意见,报区委、区政府研究批准后,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决定;不同意的,书面告知理由。 | |||||||
事后监管 | 4.事后监管责任:完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制度,加强对办公用房使用情况和监管;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剂办公用房。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受理地点:解放西路中站区人民政府西办公楼2楼 | 服务电话:0391-2946501 | |||||||
投诉机构:纪工委 | 投诉电话:0391-2946501 |
作者:区编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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