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征收】公路设施损坏赔偿费征收
发布时间:2015/12/26 20:14:41 来源:区编办

职权类别:行政征收
序号 项目名称 征收标准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
科室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1 公路设施损坏赔偿费征收 《河南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估价鉴定管理办法》(豫计收费〔2002〕97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第四十八条:“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六条:“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
    《路政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3第2号)第三十四条:“除本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可以当场处理的公路赔(补)偿案件外,处理公路赔(补)偿案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立案;二、调查取证;三、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或听证;四、制作并送达《公路赔(补)偿通知书;五、收取公路赔(补)偿费;六、出具收费凭证;七、结案。”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监察法制与路政管理股   15日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决定 3.决定责任:根据现场勘验、专家评审,征求有关部门意见,作出按照对公路或公路设施损坏程度给予补偿决定;按时办结;信息公开。  
征收 4.征收责任:收费人员必须按照规定标准,明确收费金额,开具有效的收费票据,按照规定数额征收相关费用。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加强对县、乡公路的日常巡查;对不履行行政征收决定的,按照规定加征滞纳金或申请当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受理地点:解放西路中站段6号中站区交通运输局 服务电话:0391-2958210
投诉机构: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1-2958218
作者:区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