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检查】公路、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监督检查
发布时间:2015/12/26 20:16:02
来源:区编办
职权类别:行政检查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承办 科室 |
法定 时限 |
承诺 时限 |
收费 情况 |
1 | 公路、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六十九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对有关公路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七十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有管理和保护公路的责任,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第七十一条:“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公路经营者、使用者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接受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公路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应当佩戴标志,持证上岗。”第七十三条:“用于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 制定方案 | 1.决定责任:科学制定检查计划,对检查目的、检查安排、检查方式、检查要求进行部署;根据工作需要或实际情况,采取抽查、突查、专项检查、交叉检查、年度检查等检查方式。 | 监察法制与路政管理股 | 5日 | 不 收 费 | |
现场检查 | 2.检查责任:组成检查组,到被检查单位查阅档案资料并深入一线进行现场检查;对公路、公路建筑控制区、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 |||||||
决定 | 3.决定责任: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形成检查意见和整改建议,填写检查意见反馈表;报单位负责人批准,作出处理决定;召开检查情况反馈会,通报检查情况。 | |||||||
督促整改 | 3.督促责任:督促有关单位对所查处隐患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报告,逾期不整改的进行通报。 | |||||||
持续监管 | 4.监管责任:接到整改报告后,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整改事项列入日常检查内容,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受理地点:解放西路中站段6号中站区交通运输局 | 服务电话:0391-2958210 | |||||||
投诉机构:纪检组 | 投诉电话:0391-2958218 |
作者:区编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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