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检查】公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发布时间:2015/12/26 20:16:52
来源:区编办
职权类别:行政检查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承办 科室 |
法定 时限 |
承诺 时限 |
收费 情况 |
2 | 公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第四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 制定方案 | 1.决定责任:科学制定检查计划,对检查目的、检查安排、检查方式、检查要求进行部署;根据工作需要或实际情况,采取抽查、突查、专项检查、年度检查等检查方式。 | 建设与养护管理股 | 5日 | 不 收 费 | |
现场检查 | 2.检查责任:组成检查组,到被检查单位查阅施工内业资料;进入施工现场进行实地检查。 | |||||||
决定 | 3.决定责任: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形成检查意见和整改建议,填写检查意见反馈表;报单位负责人批准,作出处理决定;召开检查情况反馈会,通报检查情况。 | |||||||
督促整改 | 3.督促责任:督促有关单位对所查处隐患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报告,逾期不整改的进行通报。 | |||||||
持续监管 | 4.监管责任:接到整改报告后,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整改不彻底的继续监督整改、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受理地点:解放西路中站段6号中站区交通运输局 | 服务电话:0391-2958206 | |||||||
投诉机构:纪检组 | 投诉电话:0391-2958218 |
作者:区编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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