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民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设置审批
发布时间:2015/12/28 2:21:30
来源:区编办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承办 科室 |
法定 时限 |
承诺 时限 |
收费 情况 |
1 | 民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设置审批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第十一条:“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河南省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12〕63号):“各级教育部门是学前教育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学前教育的行政管理工作,负责对各级各类幼儿园进行业务指导。”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教育股 | 5日 | 1日 | 不 收 费 |
审查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包括申请报告、可行性分析报告、证明文件等);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对项目进行听证、公示;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90日 | 30日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准予许可的,按程序报市教育局备案,颁发设置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批复;不予许可的,制发不同意的批复,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10日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将同意或不同意的批复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10日 | 1日 | ||||||
事后 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设立单位的日常检查,监督行政相对人落实国家民办教育政策法规。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受理地点:紫荆路33号中站区教育局 | 服务电话:0391-2952172 | ||||||||
投诉机构:纪工委 | 投诉电话:0391-2952170 |
作者:区编办 |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