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违法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5/12/28 2:25:40
来源:区编办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承办 科室 |
法定 时限 |
承诺 时限 |
7 | 违法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1998年第27号)第十七条:“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颁发学位、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该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等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教育股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问题,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 ||||||
审查 | 3.审查责任: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复核;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10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受理地点:紫荆路33号中站区教育局 | 服务电话:0391-2952172 | ||||||
投诉机构:纪工委 | 投诉电话:0391-2952170 |
作者:区编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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