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5/12/28 2:26:04
来源:区编办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承办 科室 |
法定 时限 |
承诺 时限 |
8 | 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处罚 | 《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八条:“依照教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1998年第27号)第十八条:“……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教师,永久丧失教师资格。上述被剥夺教师资格教师的教师资格证书应由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2000年第10号)第二十五条:“丧失教师资格者,由其工作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相应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缴证书,归档备案。丧失教师资格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人事股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问题,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 ||||||
审查 | 3.审查责任: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复核;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10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受理地点:紫荆路33号中站区教育局 | 服务电话:0391-2952192 | ||||||
投诉机构:纪工委 | 投诉电话:0391-2952170 |
作者:区编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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