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教师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欺骗手段获得教师资格或使用假资格证书;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5/12/28 2:26:17 来源:区编办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
科室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9 教师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欺骗手段获得教师资格或使用假资格证书;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处罚     《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1998年第27号)第十八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撤销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处罚:(一)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欺骗手段获得教师资格的;(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上述被剥夺教师资格教师的教师资格证书应由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0号)第二十七条:“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假证书。对变造、买卖教师资格证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立案 1.立案责任:对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欺骗手段获得教师资格;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资格持有人的违法违规事实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人事股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问题,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审查 3.审查责任: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复核;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告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10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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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区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