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而举办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活动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5/12/28 2:27:19
来源:区编办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承办 科室 |
法定 时限 |
承诺 时限 |
12 | 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而举办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活动的处罚 |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教育部令7号,1999年9月13日)第21条:“对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而举办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活动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补办手续或停止其举办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活动。”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未按规定而举办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活动等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师训股 | 7日 | 7日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30日 | 30日 | ||||
审查 | 3.审查责任: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复核;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10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日 | 15日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受理地点:紫荆路33号中站区教育局 | 服务电话:0391-2952171 | ||||||
投诉机构:纪工委 | 投诉电话:0391-2952170 |
作者:区编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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