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给付】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助学金给付
发布时间:2015/12/28 2:31:30
来源:区编办
职权类别:行政给付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承办 科室 |
法定 时限 |
承诺 时限 |
1 | 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助学金给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以及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二)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所有全日制在校农村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国家资助两年,第三年实行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 《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110号)第五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根据本办法和各地制定的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受理学生申请,组织初审,并通过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和技工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 ||
审核 | 2.审核责任:审核申报学生信息是否符合条件;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准予发放助学金;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信息公开;上报省教育厅备案。 | ||||||
实施 | 4.实施责任:由财政部门通过银行以资助卡形式办理发放。 | ||||||
事后 监管 |
5.监管责任:监督学校助学金政策的实施和落实情况,严肃查处各类套取助学金补助资金行为,确保助学金政策公开、公平、公正。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受理地点:紫荆路33号中站区教育局 | 服务电话:0391-2951705 | ||||||
投诉机构:纪工委 | 投诉电话:0391-2952170 |
作者:区编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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