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给付】民办教育扶持资金给付
发布时间:2015/12/28 2:32:12 来源:区编办

职权类别:行政给付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
科室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2 民办教育扶持资金给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焦作市促进民办教育发展办法 》第二十三条:“市人民政府每年设立300万元的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奖励和表彰对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发展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设立相应的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教育股    
审查 2.审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焦作市促进民办教育发展办法 》规定进行审核;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根据需要,进行现场查看;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作出扶持资金分配意见,准予提供扶持资金;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提供扶持资金,制作不予扶持决定书,告知不予扶持的理由及申请人提出异议的权利。    
实施 4.实施责任:财政部门依据扶持资金分配意见,拨付资金。    
事后
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民办学校扶持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受理地点:紫荆路33号中站区教育局     服务电话:0391-2952172
投诉机构:纪工委 投诉电话:0391-2952170
作者:区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