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检查】教育局行政检查事项
发布时间:2015/12/28 2:32:42
来源:区编办
职权类别:行政检查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承办 科室 |
法定 时限 |
承诺 时限 |
1 | 教育教学专项督导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八条:“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教育督导条例》(国务院令第624号)第二条:“对法律、法规规定范围的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适用本条例。教育督导包括以下内容:(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第十二条:“教育督导机构实施教育督导,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查阅、复制财务账目和与督导事项有关的其他文件、资料;(二)要求被督导单位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开展调查;(四)向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提出对被督导单位或者其相关负责人给予奖惩的建议。被督导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教育督导机构依法实施的教育督导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
制定方案 | 1.决定责任:制定检查计划,对检查目的、检查安排、检查方式、检查要求进行部署;根据工作需要或实际情况,采取抽查、突查、专项检查、交叉检查、年度检查等检查方式。 | 督导室 | ||
现场检查 | 2.检查责任:组成检查组,深入一线对教育教学专项进行检查评估;现场形成检查评估意见和整改建议,并填写检查意见反馈表。 | ||||||
督促整改 | 3.督促责任:督促有关单位及时进行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报告,逾期不整改的进行通报并做相应处理。 | ||||||
持续监管 | 4.监管责任:接到整改报告后,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整改事项列入日常检查内容,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受理地点:紫荆路33号中站区教育局 | 服务电话:0391-2952725 | ||||||
投诉机构:纪工委 | 投诉电话:0391-2952170 | ||||||
职权类别:行政检查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承办 科室 |
法定 时限 |
承诺 时限 |
2 |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六条第一款:“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教育督导条例》(国务院令第624号)第十一条:“教育督导机构对下列事项实施教育督导:……(三)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和均衡发展情况,各级各类教育的规划布局、协调发展等情况;……” |
制定方案 | 1.决定责任:科学制定检查计划。根据工作需要或实际情况,采取抽查、突查、专项检查、交叉检查、年度检查等检查方式。 | 督导室 | ||
现场检查 | 2.检查责任:组成检查组,到被检查单位查阅档案并深入一线进行现场检查;主要检查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薄弱学校改造等落实等情况;现场形成检查意见和整改建议。 | ||||||
督促整改 | 3.督促责任:督促相关县市区对所查处学校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报告,确保验收合格。 | ||||||
持续监管 | 4.监管责任:接到整改报告后,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整改事项列入日常检查内容,力争达到省及国家验收标准。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受理地点:紫荆路33号中站区教育局 | 服务电话:0391-2952725 | ||||||
投诉机构:纪工委 | 投诉电话:0391-2952170 | ||||||
职权类别:行政检查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承办 科室 |
法定 时限 |
承诺 时限 |
3 | 学校安全工作督导 |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3号)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三)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四)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工作;(五)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教育督导机构应当组织学校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2002年第14号)第二十八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食品安全法》和本规定的要求,加强所辖学校的食品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并将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作为对学校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在考核学校工作时,应将食品卫生安全工作作为重要的考核指标。” 《河南省人民政府食安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政食安办〔2015〕6号)第六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的日常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学校食堂建设发展规划,推进学校食堂基础建设标准化,努力改善学校食堂基础设施条件;(二)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培训;(三)定期开展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督导检查,对督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并督促落实。在接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相关信息通报后,督促学校整改落实;(四)将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纳入到对学校的综合考评,并作为重要考核指标;(五)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
制定方案 | 1.决定责任:科学制定检查计划,对检查目的、检查安排、检查方式、检查要求进行部署;根据工作需要或实际情况,采取抽查、突查、专项检查、交叉检查、年度检查等检查方式。 | 督导室 | ||
现场检查 | 2.检查责任:组成检查组,到被检查单位听取汇报、查阅档案和文字资料;实地查看;现场形成检查意见和整改建议,并填写检查意见反馈表。 | ||||||
督促整改 | 3.督促责任:督促有关单位对所查处隐患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报告,逾期不整改的进行通报。 | ||||||
持续监管 | 4.监管责任:接到整改报告后,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整改事项列入日常检查内容,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受理地点:紫荆路33号中站区教育局 | 服务电话:0391-2952725 | ||||||
投诉机构:纪工委 | 投诉电话:0391-2952170 | ||||||
职权类别:行政检查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承办 科室 |
法定 时限 |
承诺 时限 |
4 | 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评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日常监督,定期组织和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工作,促进民办学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
制定方案 | 1.决定责任:科学制定检查方案,对检查目的、检查安排、检查方式、检查要求进行部署。 | 教育股 | ||
现场检查 | 2.检查责任:组成检查组,到被检查单位对办学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 ||||||
决定 | 3.决定责任:通过年度检查的,在年度检查申报表和《办学许可证》上签字盖章;暂缓通过的,书面告知民办学校(教育机构)并限期整改;不予通过的,书面说明理由。 | ||||||
督促整改 | 4.督促责任:督促有关单位对所查处隐患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报告,逾期不整改的进行通报。 | ||||||
持续监管 | 5.监管责任:接到整改报告后,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整改事项列入日常检查内容,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受理地点:紫荆路33号中站区教育局 | 服务电话:0391-2952172 | ||||||
投诉机构:纪工委 | 投诉电话:0391-2952170 |
作者:区编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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