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奖励】区科技创新奖
发布时间:2015/12/26 20:28:46
来源:区编办
职权类别:行政奖励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承办 科室 |
法定 时限 |
承诺 时限 |
1 | 区科技创新奖 | 《中站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企业科技创新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焦中政文〔2012〕50号):“奖励标准(一)鼓励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凡当年被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10万元,同时享受国家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二)鼓励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凡当年被评为国家级创新型试点企业的,奖励10万元;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的,奖励5万元。通过省级科技成果鉴定的,奖励2万元,但得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技术水平的,奖励5万元。获得国家科技进步特等、一、二等奖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获得省级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获得市级科技进步奖的,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5000元。(三)鼓励企业建立研究开发平台。凡新建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研发平台的,国家级平台奖励10万元,省级平台奖励5万元,市级平台奖励2万元。” | 制定方案 | 1.决定责任:科学制定奖励评比实施方案,确定表彰的项目和名额,明确表彰的具体条件和要求;方案按程序报区政府审核、审批。 | 科学技术股 | ||
受理审核 | 2.审核责任:受理申报单位材料;审核材料是否符合奖励的条件和标准;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
决定 | 3.决定责任:按程序研究决定;拟定表彰文件,报区政府批准后正式印发。 | ||||||
表彰 | 4.表彰责任:召开表彰会议予以表彰或将表彰文件送达申请单位或个人,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受理地点:解放西路中站段6号中站区科技局 | 服务电话:0391-2959255 | ||||||
投诉机构:纪检组 | 投诉电话:0391-2959255 |
作者:区编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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