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奖励】区科技创新奖
发布时间:2015/12/26 20:28:46 来源:区编办

职权类别:行政奖励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
科室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1 区科技创新奖     《中站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企业科技创新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焦中政文〔2012〕50号):“奖励标准(一)鼓励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凡当年被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10万元,同时享受国家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二)鼓励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凡当年被评为国家级创新型试点企业的,奖励10万元;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的,奖励5万元。通过省级科技成果鉴定的,奖励2万元,但得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技术水平的,奖励5万元。获得国家科技进步特等、一、二等奖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获得省级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获得市级科技进步奖的,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5000元。(三)鼓励企业建立研究开发平台。凡新建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研发平台的,国家级平台奖励10万元,省级平台奖励5万元,市级平台奖励2万元。” 制定方案 1.决定责任:科学制定奖励评比实施方案,确定表彰的项目和名额,明确表彰的具体条件和要求;方案按程序报区政府审核、审批。 科学技术股    
受理审核  2.审核责任:受理申报单位材料;审核材料是否符合奖励的条件和标准;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 3.决定责任:按程序研究决定;拟定表彰文件,报区政府批准后正式印发。    
表彰 4.表彰责任:召开表彰会议予以表彰或将表彰文件送达申请单位或个人,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受理地点:解放西路中站段6号中站区科技局 服务电话:0391-2959255
投诉机构: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1-2959255
作者:区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