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职权】市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初审
发布时间:2015/12/26 20:30:36
来源:区编办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承办 科室 |
法定 时限 |
承诺 时限 |
收费情况 |
1 | 市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初审 |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第十三条:“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 《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第三条:“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地市级(含)以上政府科技部门出具的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 《河南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认定管理实施意见(试行)》(豫科〔2009〕101号)第十九条:“……企业认为有必要鉴定的,也可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之前主动向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进行研究开发项目鉴定。”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上述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由所在地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市)科学技术局会同同级财政、国税、地税部门进行鉴定。” |
受理 | 1.受理责任:受理符合审报要求的企业应当提交的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 科学技术股 | 5日 | 1日 | 不 收 费 |
审查 | 2.审查责任:对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 | 15日 | ||||||
报送 | 3.决定责任:按程序研究决定;审核后签署推荐意见并上报市科技局相关科室。 | 5日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待市科学技术局批复后,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10日 | 1日 | |||||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市科技计划资金支持的项目或个人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受理地点:解放西路中站段6号区科技局 | 服务电话:0391-2959255 | |||||||
投诉机构:纪检组 | 投诉电话:0391-2959255 |
作者:区编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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