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检查】旅游经营行为监督检查
发布时间:2015/12/26 22:31:19 来源:区编办

职权类别:行政检查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收费
情况
1 旅游经营行为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交通等执法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一)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二)旅行社的经营行为;(三)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 制定方案 1.决定责任:科学制定检查计划,对检查目的、检查安排、检查方式、检查要求进行部署;根据工作需要或实际情况,采取抽查、突查、专项检查、交叉检查、年度检查等检查方式。 区旅游局     不收费
现场检查 2.检查责任:组成检查组,到被检查单位查阅档案并深入一线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形成检查意见和整改建议,并填写检查意见反馈表。    
督促整改 3.督促责任:督促有关单位对所查处隐患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报告,逾期不整改的进行通报。    
持续监管 4.监管责任:接到整改报告后,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整改事项列入日常检查内容,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受理地点:解放西路中站段25号区旅游局          服务电话:0391-2958366
投诉机构:纪工委 投诉电话:0391-3665556
作者:区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