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检查】旅游经营行为监督检查
发布时间:2015/12/26 22:31:19
来源:区编办
职权类别:行政检查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科室 |
法定 时限 |
承诺 时限 |
收费 情况 |
1 | 旅游经营行为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交通等执法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一)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二)旅行社的经营行为;(三)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 | 制定方案 | 1.决定责任:科学制定检查计划,对检查目的、检查安排、检查方式、检查要求进行部署;根据工作需要或实际情况,采取抽查、突查、专项检查、交叉检查、年度检查等检查方式。 | 区旅游局 | 不收费 | ||
现场检查 | 2.检查责任:组成检查组,到被检查单位查阅档案并深入一线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形成检查意见和整改建议,并填写检查意见反馈表。 | |||||||
督促整改 | 3.督促责任:督促有关单位对所查处隐患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报告,逾期不整改的进行通报。 | |||||||
持续监管 | 4.监管责任:接到整改报告后,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整改事项列入日常检查内容,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受理地点:解放西路中站段25号区旅游局 | 服务电话:0391-2958366 | |||||||
投诉机构:纪工委 | 投诉电话:0391-3665556 |
作者:区编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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