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发布时间:2015/12/28 10:03:07
来源:区编办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承办 科室 |
法定 时限 |
承诺 时限 |
收费 情况 |
1 | 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 无 | 《河南省清真食品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6号) 第十七条:“符合条件的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提出申请,填写《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审批登记表》,报县(市、区)民族事务工作部门审批颁发清真牌、证。清真牌、证实行年审制度”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行政事项服务股 | 5日 | 1日 | 不收费 |
审查 | 2.按照《河南省清真食品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进行审查。审核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组织现场核查;提出初审意见。 | 25日 | 17日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准予批准的,出具文件;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
送达 | 4.按规定发放标牌;信息公开。 | 10日 | 1日 | ||||||
事后 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清真食品生产、加工、经营点的监督管理。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受理地点:解放西路中站段5号区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服务电话:0391-8765828 | ||||||||
投诉机构:纪检组 | 投诉电话:0391-8765828 |
作者:区编办 |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