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社团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发布时间:2015/12/28 10:24:16
来源:区编办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承办 科室 |
法定 时限 |
承诺 时限 |
收费 情况 |
1 | 社团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无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六条第一款:“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第七条:“……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第十二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第十四条:“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第十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第二十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以下统称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二十一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以下统称注销登记)……”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行政事项服务股 | 5日 | 35日 | 不 收 费 |
审查 | 2.审查责任: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章、第四章规定进行审查;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相关人员现场核查;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 社会事务股 | 60日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准予许可的,制发同意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决定书(准予社团成立时颁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决定书,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10日 | |||||||
事后 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的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受理地点:解放西路中站段35号中站区民政局 | 服务电话:0391-2957029 | ||||||||
投诉机构:纪检组 | 投诉电话:0391-2957006 |
作者:区编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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