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发布时间:2015/12/28 10:25:15
来源:区编办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承办 科室 |
法定 时限 |
承诺 时限 |
收费 情况 |
2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无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第一款:“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第十一条第一款:“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六条第一款:“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行政事项服务股 | 5日 | 35日 | 不 收 费 |
审查 | 2.审查责任: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三章规定进行审查;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相关人员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 社会事务股 | 60日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准予许可的,制发同意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决定书(准予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时颁发《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决定书,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10日 | |||||||
事后 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受理地点:解放西路中站段35号中站区民政局 | 服务电话:0391-2957029 | ||||||||
投诉机构:纪检组 | 投诉电话:0391-2957006 |
作者:区编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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