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给付】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发布时间:2015/12/28 10:28:39 来源:区编办

职权类别:行政给付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
科室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1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第四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 受理 1.受理责任:24小时接待服务;求助对象到站接待,进行相关安检登记;告知救助对象的范围和实施救助的内容,询问与求助需求有关的情况,并对其个人情况予以登记。 社会救助股    
确定 2.确定责任:按照救助规程,对求助对象进行甄别登记、安全检查,分类实施救助;对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及时提供救助;对不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说明不予救助的理由;对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个人情况的,应当先提供救助,再查明情况。    
救助 3.救助责任:根据受助人员的情况确定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按性别分室住宿,女性受助人员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管理;对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帮助与被救助人员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保障受助人员在站内的人身安全和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发现故意提供虚假个人情况的,终止救助。    
离站 4.离站责任:劝导受助人员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对查明住址的,及时通知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领回;对无家可归的,由其户籍所在地政府妥善安置;受助人员返回没有交通费的,发给乘车(船)凭证;将有关情况通知受助人员的亲属及前往地的有关组织、所在单位;将受助人员入站、离站、获得救助等情况如实记载,制作档案妥善保管。    
事后
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的指导与监督,并会同财政部门定期不定期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制度,实行规范化管理;加强救助档案的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受理地点:解放西路中站段35号中站区民政局          服务电话:0391-2957029
投诉机构: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1-2957006
作者:区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