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检查】社会团体年检
发布时间:2015/12/28 10:29:09
来源:区编办
职权类别:行政检查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承办 科室 |
法定 时限 |
承诺 时限 |
收费 情况 |
1 | 社会团体年检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十一条:“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 受理 | 1.受理责任:受理社会团体提交的《社会团体年检表》,对材料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 社会事务股 | 5日 | 35日 | 不 收 费 |
审查 | 2.审查责任:对社会团体提交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 60日 | ||||||
决定 | 3.决定责任:做出年度检查结论。在年检表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年检栏签章。不符合年检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在年检栏内标注“年检不合格”。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做出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单位。 | 10日 | ||||||
事后 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对年检材料进行归档和信息公开;对通过年检的社会团体进行日常督查。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受理地点:解放西路中站段35号中站区民政局 | 服务电话:0391-2957029 | |||||||
投诉机构:纪检组 | 投诉电话:0391-2957006 |
作者:区编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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