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检查】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
发布时间:2015/12/28 10:29:48 来源:区编办

职权类别:行政检查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
科室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收费
情况
2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受理 1.受理责任:受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表》,对材料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社会事务股 5日 35日

审查 2.审查责任: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60日
决定 3.决定责任:做出年度检查结论。在年检表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年检栏签章。不符合年检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在年检栏内标注“年检不合格”。
送达 4.送达责任:做出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单位。 10日
事后
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对年检材料进行归档和信息公开;对通过年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日常督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受理地点:解放西路中站段35号中站区民政局          服务电话:0391-2957029
投诉机构: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1-2957006
作者:区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