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确认】涉港、澳、台居民婚姻登记
发布时间:2015/12/28 10:30:12
来源:区编办
职权类别:行政确认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承办 科室 |
法定 时限 |
承诺 时限 |
收费 情况 |
1 | 涉港、澳、台居民婚姻登记 | 《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第二条第二款:“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第四条:“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涉外涉华侨涉港澳台居民婚姻登记机构设置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民事〔2003〕22号)第二项:“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在我省办理婚姻登记的机构设在各省辖市民政局,负责办理本市行政区域内内地居民同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之间婚姻登记有关事宜。”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填写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双方当事人到场。 | 社会事务股 | 1日 | 1日 | 工本费9元 |
审查 | 2.审查责任:按照《婚姻登记条例》第二章、第三章规定审查材料;提出初审意见。 | |||||||
决定 | 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理结(离)婚登记、收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向当事人颁发结(离)婚证书。 | |||||||
事后 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按照婚姻登记档案管理规定,对婚姻登记档案进行归档、保管。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受理地点:解放西路中站段35号中站区民政局 | 服务电话:0391-2957029 | |||||||
投诉机构:纪检组 | 投诉电话:0391-2957006 |
作者:区编办 |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