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职权】社会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初审
发布时间:2015/12/28 10:31:18 来源:区编办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
科室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收费
情况
1 社会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初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二条:“政府和社会举办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
    《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民发〔2007〕103号)第五条:“企业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下简称认定机关)提出认定申请,具体认定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确定,报民政部备案。”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豫民〔2013〕1号)第五条:“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省直管试点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下简称认定机关)是福利企业资格认定机关。”第七条:“企业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收到认定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认定机关。认定机关应在接到申请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意见。认定机关是省直管试点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直接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意见。”
受理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社会救助股 5日 5日 不收费
审查 2.审查责任:按照《河南省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豫民〔2013〕1号)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九条规定进行审查;审核申请人报送的相关材料;需要核实残疾人职工工作岗位和无障碍设施等情况的,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实地核查;提出初审意见。 7日
报送 3.报送责任:作出决定;准予转报的,将现场审查资料和审核意见报送市民政局;不予转报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送达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将《福利企业证书》和《河南省福利企业资格认定书》送达申请人;信息公开。 10日
事后
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取得福利企业资格认定企业的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受理地点:解放西路中站段35号中站区民政局    服务电话:0391-2957026
投诉机构: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1-2957006
作者:区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