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职权】退伍军人、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和无工作单位的民兵、民工伤残评定及调整伤残等级审核
发布时间:2015/12/28 10:31:54
来源:区编办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承办 科室 |
法定 时限 |
承诺 时限 |
收费 情况 |
2 | 退伍军人、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和无工作单位的民兵、民工伤残评定及调整伤残等级审核 |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2013年第50号修改)第八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行政公署民政部门对报送的材料审查后,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对符合条件的,于收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材料报送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优抚安置股 | 5日 | 10日 | 不收费 |
审查 |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伤残情形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组织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 20日 | ||||||
报送 | 3.报送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将有关材料和审核意见报送市民政局认定、评定;对不符合评定、调整等级条件的,填写《不予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连同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复印件)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退还申请人。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及时将省民政厅批准文书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10日 | ||||||
事后 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接受市民政局监督,及时处理省民政厅反馈信息。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受理地点:解放西路中站段35号中站区民政局 | 服务电话:0391-2957026 | |||||||
投诉机构:纪检组 | 投诉电话:0391-2957006 |
作者:区编办 |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