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职权】标准地名使用审核
发布时间:2015/12/28 10:32:34 来源:区编办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
科室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收费
情况
4 标准地名使用审核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县级以上民政管理部门(或地名委员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名工作。……”
    《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3年第156号)第四条:“地名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名委员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地名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协调,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地名工作。……”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地名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对地名档案的管理和地理信息系统在地名管理中的应用,为社会提供地名信息公共服务。”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地名管理工作,依法对地名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地名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地名,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区划地名股 5日 20日 不收费
审查 2.审查责任:审核材料;进行实地勘查;提出初审意见。  
报送 3.报送责任:符合条件的,将有关材料和审核意见报送区政府;对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还申请人。
送达 4.送达责任:待区政府审批后,将批复送达申请人。           10日
事后
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地名管理工作,依法对地名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受理地点:解放西路中站段35号中站区民政局    服务电话:0391-2957026
投诉机构: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1-2957006
作者:区编办